解读营改增(财税(2013)37号文件):第三十三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解读:本条是对应税服务销售额范围的确认,即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要缴税的收入哪些不算,就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算,其他收的全要算税。
1、应税服务的价外费用,是采用排除法,即除了“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都属于销售额。
在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对价外费用包括的项目都做了详尽的列举。但考虑到实际业务性质的复杂性,可能存在列举不尽的情况,本条款做了兜底性规定条款,同时保留了现营业税条例中对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属于价外费用范畴的规定。
特例:航空运输企业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财税[2013]37号附件2)
2、差额征税
差额征税除了一条特殊情况,全部取消。即只保留了三大部门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的企业的差额征税规定。
由于全国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原先所对应的大部分的差额征税现在已经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所以只保留了三大部门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的企业的差额征税规定。因此对于原来可以营业税差额征税的纳税人,如果取得专用发票并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通过进项抵扣的方式进行扣减,不再从销售额中计算扣除。
3、可以差额征税的特殊情况
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2中《有关事项的规定》中明确了一种情形:
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条件有三,需要同时满足:
(1)纳税人:必须是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
(2)提供的服务: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3)扣除凭证是指:
①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②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中国淘税网cntaotax.net 淘尽税海精华,③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④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