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营改增(财税(2013)37号文件):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提供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接受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解读:本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发生销售额不足扣减的处理规定。就是简易计税方法“退货”如何处理。
1、当纳税人提供的是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并收取价款后,由于提供服务质量不符合要求等合理原因发生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销售额的,所退金额可以在退还当期扣减销售额。如果退还当期的销售额不足扣减,多缴税款的剩余部分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实务计算案例
某小规模纳税人仅经营某项应税服务,2014年1月发生一笔销售额为1000元的业务并就此缴纳税额,2月该业务由于合理原因发生退款。(销售额皆为不含税销售额)
第一种情况:2月该应税服务销售额为5000元:在2月的销售额中扣除退款的1000元,2月最终的计税销售额为5000-1000=4000元,2月交纳的增值税为4000×3%=120元。
第二种情况:2月该应税服务销售额为600元,3月该应税服务销售额为5000元:
在2月的销售额中扣除退款中的600元,2月最终的计税销售额为600-600=0元,2月应纳增值税额为0×3%=0元;2月销售额不足扣减而多缴的税款为400×3%=12元,可以从以后纳税期扣减应纳税额。3月企业实际缴纳的税额为5000×3%-12=138元。
注意:如果3月份扣除销售额和扣减应纳税额计算结果一样,但是填报不一样,还会操作纳税申报表的收入和会计报表的收入不一致。
2、具体操作
对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取价款后,发生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销售额给接受方,依照本条规定将所退的款项扣减当期销售额的,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已就该项业务委托税务机关为其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小规模纳税人必须从接受方相应取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并将《通知单》交代开税务机关后,方可扣减当期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未相应取得《通知单》的,或者未将《通知单》交代开税务机关的,均不得扣减当期销售额。 涉及上述规定的主要文件:国税发[2007]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