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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营改增(财税(2013)37号文件):第三十一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9-18  浏览次数:187136
核心提示:解读营改增(财税(2013)37号文件):第三十一条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

解读营改增(财税(2013)37号文件):第三十一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解读:本条具体规定了简易计税方法中如何将含税销售额转换为不含税销售额。就是税法上算多少收入。

1、和一般计税方法相同,简易计税方法中的销售额也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税额。

例如:某小规模纳税人的某项交通运输服务含税销售额为103元,在计算时应转换为不含税销售额,即103÷(1+3%)=100元,用于计算应纳税额的销售额即为100元。应纳增值税额为100×3%=3元.

2、简易计税方法,看起来个营业税计税方法“一致”,也就是形式一致,都是“税基”×征收率/税率,但是“税基”不一样,一个是不含税价,一个是含税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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