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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营改增(财税(2013)37号文件):第三十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9-18  浏览次数:175251
核心提示:解读营改增(财税(2013)37号文件):第三十条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

解读营改增(财税(2013)37号文件):第三十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本条规定简易计税方法如何计算应纳税额。就是增值税也可以简单计算税。

1、上面计算公式中的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为3%。为了平衡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的税负,对简易计税方法规定了较低的征收率,因此简易计税方法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简易计税,不能抵扣进项。

2、适用范围

小规模纳税人一律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是一律采用,也就是不分行业,部分企业性质,全部采用。

    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目前包括: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含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是根据提供的应税服务种类,也就是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采用。

可以采用,是指可以选择,也可以不选择简易计税计算。比如提供“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选择简易计税计算,也可以不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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