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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营改增(财税(2013)37号文件):第二十七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9-18  浏览次数:179370
核心提示:解读营改增(财税(2013)37号文件):第二十七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

解读营改增(财税(2013)37号文件):第二十七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小陈税务:本条规定了纳税人已经抵扣进项税额,但按规定需要扣减的问题。就是进项税额转出。

具体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本条规定针对的是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然后发生改变用途的情况,但不包括尚未抵扣进项税额的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税项目和非增值税应税服务,此三者的进项税额应结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中国淘税网cntaotax.net 淘尽税海2、对于无法确定的进项税额,扣减的进项税额应按当期实际成本确定,即按发生规定行为的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实际成本是企业在取得各项财产时付出的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及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成本,是相对于历史成本的一个概念。

   综合1、2、,由于经营情况复杂,纳税人有时会先抵扣进项税额,然后发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例如将购进货物申报抵扣后,又将其分配给本单位员工作为福利。为了保持征、扣税一致,规定了相应的进项税额应当从已申报的进项税额中予以扣减。方法为:

(1)对于能够确定的进项税额,直接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2)对于无法确定的进项税额,则统一按照当期实际成本来计算应扣减进项税额。

实务案例: 

例如:试点地区某运输企业2012年9月购入一辆车辆作为运输工具,车辆不含税价格为3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款为5.1万元,企业对增值税发票进行了认证抵扣。2014年9月,由于经营需要,运输企业将车辆作为接送员工上下班工具使用。车辆折旧期限为5年,采用直线法折旧。该运输企业需将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实际成本进行扣减,扣减的进项税额为5.1÷5×3=3.0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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