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营改增(财税(2013)37号文件):第二十六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解读:本条规定了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税项目而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的计算划分公式,同时对由于会计核算不健全等原因造成的应该能而未能核算划分清楚的情形不能按该公式计算划分,应按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理。
俗说,分不清,可以算的清,哪些不能抵扣的。
1、在纳税人现实生产经营活动中,兼营行为是很常见的,同时往往会出现进项税额不能准确划分的情形。比较典型的就是耗用的水和电力。但同时也有很多进项税额是可以划分清楚用途的,比如领用的原材料,由于用途是确定的,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也就可以准确划分。通常来说,一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财务核算制度是比较健全的,不能分开核算的只是少数产品,但如果存在兼营行为,就要将全部进项税额按照这个公式换算,不考虑其他可以划分用途的进项税额,使得少数行为影响多数行为,不够公允。因此,本条的公式只是对不能准确划分的进项税额按照公式进行换算,这就避免了一刀切的不合理现象,兼顾了税收管理与纳税人自身核算的两方面要求。
2、引入年度清算的概念。对于纳税人而言,进项税额转出是按月进行的,但由于年度内取得进项税额的不均衡性,有可能会造成按月计算的进项转出与按年度计算的进项转出产生差异,如有必要,主管税务机关可在年度终了对纳税人进项转出计算公式进行清算,并对相关差异进行调整。
实务案例(简单的案例):
某一般纳税人企业年度审计获得专票进项税额6万元,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80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就是缴纳营业税的项目)营业额40万,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60万,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基本上是企业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540万,则: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6×(80+40+60)÷540=2万元
也就是6万元进项抵扣了,要做2万元的进项转出。
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产生的进项不需要划分,因为上述的进项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税项目,不能抵扣;兼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税项目能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