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营改增(财税(2013)37号文件):第二十四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解读:本条规定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形。俗话说,就是开了专票,也不能抵扣的情形。
1、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即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以外的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等。
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情况。对兼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和上述项目情况的,其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上述项目的进项税额抵扣原则与上述项目之外的其它项目(以下简称其它项目)相比较有一定的特殊性。一般情况下,对纳税人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是,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情况,对属于兼用于情况的,其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原因是: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项目发生上述兼用于情况的较多,且比例难以准确区分。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为例:纳税人购进一台发电设备,既可以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可以用于增值税免税项目,还可以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三者共用,且比例并不固定,难以准确区分。如果按照对其它项目进项税额的一般处理原则办理,不具可备操作性。因此,选取了有利于纳税人的如下特殊处理原则。
2、纳税人虽然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但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以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自然灾害不属于非正常损失。
非正常损失的应税服务仅指交通运输业服务。
3、一般纳税人接受的旅客运输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比如:飞机票、长途汽车
4、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和原一般纳税人同时取消了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不得抵扣的规定。
注意时间点:2013年8月1日以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