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营改增(财税(2013)37号文件):第二十一条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解读:本条规定了进项税额的概念。俗说,就是进项税额抵扣
1、部分应税服务改征增值税后,对于纳税人最大的变化就是,取得的发票或合法凭证从原有的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变为了增值税扣税凭证(即纳入进项税额核算)。
2、现行税法对增值税扣税凭证规定了认证抵扣期限,即纳税人应按时合法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认证抵扣。
3、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涉及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4、产生进项税额的行为必须是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接受应税服务,其中包括购买农产品和接受铁路运输服务;
5、支付或者负担的进项税额是指支付给销货方或者购买方自己负担的增值税额。
6、会计核算变化
对纳税人会计核算而言,在原会计核算下,纳税人取得的票据凭证,直接计入成本费用,在新会计核算下,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发票注明的价款计入成本费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7、会计核算要求
“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以及服务中止或者折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