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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营改增(财税(2013)37号文件):第二十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9-18  浏览次数:1745986
核心提示:解读营改增(财税(2013)37号文件):第二十条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

解读营改增(财税(2013)37号文件):第二十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解读:本条规定了销售额计算公式.就是税法上算多少收入。

营业税对应的是营业额,增值税对应的是销售额。

1、确定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时,可能会遇到一般纳税人由于销售对象的不同、开具发票种类的不同而将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的情况。对此,本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服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的公式计算不含税销售额。

2、和原先营业税规定相比,本条对应税服务纳税人确认销售额有一定变化。应税服务原征收营业税时,由于营业税属于价内税,纳税人根据实际取得的价款确认营业收入,按照营业收入和营业税率的乘积确认应交营业税。  

3、增值税是价外税,也就是说价税分离,即在应税服务改征增值税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含税销售额,先进行价税分离后变成不含税销售额确认销售收入,再根据不含税销售额与税率之间的乘积确认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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