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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营改增(财税(2013)37号文件):第十五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9-18  浏览次数:176278
核心提示:解读营改增(财税(2013)37号文件):第十五条第十五条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

解读营改增(财税(2013)37号文件):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小陈税务解读:本条是对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的计税方法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计税怎么算。

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分两种方法,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三种情况:正常计算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特殊项目采用简易计税方法;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采用特殊的简易计税方法。  

1、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在一般计税方法下,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和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采用一致的计税方法。即其全部销售额应一并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本条所称特定应税服务是指第十三条解释中所述的特定项目。一般纳税人如果提供了特定应税服务,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来计算征收增值税。但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对于同一项特定应税服务,可选择按一般计税方法或按简易计税方法征收,一旦选定后,36个月内不得再调整计税方法。

3、按照《试点实施办法》和《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财税[2013]37号附件4《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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