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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营改增(财税(2013)37号文件):第十六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9-18  浏览次数:176216
核心提示:解读营改增(财税(2013)37号文件):第十六条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解读:本条是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增

解读营改增(财税(2013)37号文件):第十六条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解读:本条是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的计税方法的规定。俗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计税怎么算。

本条明确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一律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特殊情况: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其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4栏,其利用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第5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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