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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营改增(财税(2013)37号文件):第十七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9-18  浏览次数:1875914
核心提示:解读营改增(财税(2013)37号文件):第十七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

解读营改增(财税(2013)37号文件):第十七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解读:本条款规定了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的计算问题。

1、本条款适用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且没有在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的情况。 

2、如果接受应税服务方支付的价款为含税价格,在计算应扣缴税额时,应换算为不含税价格;使用的税率应当为应税服务的适用税率(不是增值税征收率),不须区分扣缴义务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不管谁代扣代缴都是应税服务的适用税率)

例如:境外公司为某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合同价款106万元,且该境外公司没有在境内设立经营机构,也没有代理人的,应以接收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则接收方应当扣缴的税额计算如下:  

应扣缴增值税=106万÷(1+6%)×6%=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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