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营改增(财税(2013)37号文件):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解读:本条是关于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俗说,就是外国的单位和个人赚钱也要缴税,还有谁来缴,或者谁替他们缴。因现行海关管理对象的限制,即仅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管理,各类劳务尚未纳入海关管理范畴,对涉及跨境提供劳务的行为,将仍由税务机关进行管理。
理解本条规定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把握:
1、符合代扣代缴纳税人的前提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如果设立了经营机构,就不存在扣缴义务人的问题;
(2)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即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第二章第十条具体解读)
2、扣缴义务人的顺序选择
设有经营机构的,经营机构就是纳税人;
没设有经营机构的,有境内代理人,扣缴义务人是境外纳税人的境内代理人;
没设有经营机构的,也没有代理人的,则以应税服务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
需要提醒的是:扣缴义务人如果不履行扣缴义务,则应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