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营改增(财税(2013)37号文件):第五条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解读:本条是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的规定。
俗话说,谁管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按照什么程序来办理,还有重要一条,上了“贼船”,就下不来了!
1、本条所称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是指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且不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情况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应当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认定要求
(1)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不含)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
(2)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其中:年应税服务销售额无论是否超过小规模规定标准)
(3)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含)以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
3、“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其含义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的,不适用上述规定,但目前尚未公布相关特殊规定。
4、试点纳税人辅导期管理要求
试点纳税人初始认定时不实行辅导期管理。但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如果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辅导期管理。
5、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基本上是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可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也不用担心因为销售额不够标准,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