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营改增(财税(2013)37号文件):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解读:本条是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规定,俗说:就是未超过500万元(含)“小规模”纳税人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也可以享受一般纳税人的“待遇”。
未超过500万元(含)“小规模”纳税人要综合考虑是否变为一般纳税人,不要光盯着税负,还有企业的发展趋势、客户的结构、供应商的特点,行业特点、企业经营模式等等多方面。
本人一直不赞同将一般纳税人分成多个“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筹划方案,不符合企业发展的趋势,也不符合国家税收政策的趋势等等。
1、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划分,会计核算制度健全是一条重要标准。实践中,很多小规模纳税人建立健全了财务会计核算制度,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满足了凭发票注明税款抵扣的管理需要。这时如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依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2、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例如,有专职或者兼职的专业会计人员,能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总账和有关明细账进行会计核算;能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能按规定编制会计报表。
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一般是指能够按照规定如实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及其他税务资料,按期申报纳税。是否做到“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由小规模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来认定。
3、可以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要求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含)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