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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营改增(财税(2013)37号文件):第三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9-18  浏览次数:166145
核心提示:解读营改增(财税(2013)37号文件):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

解读营改增(财税(2013)37号文件):第三条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解读:大原则:按照我国现行增值税的管理模式,对增值税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在本次增值税改革试点中仍予以沿用,将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以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及会计核算制度是否健全为主要标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其计税方法、凭证管理等多个方面都不同,需作区别对待。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1、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及计算

《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根据试点情况对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含减、免税销售额、提供境外服务销售额以及按规定已从销售额中差额扣除的部分。如果该销售额为含税的,应按照应税劳务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

试点实施之日以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将500万(含)按照上述公式换算一下,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为515万元(含)。

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以试点实施之日(含)为首个起始月份,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含免税、减税、提供境外服务销售额,以及按规定已从销售额中差额扣除的部分(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可以享受差额征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在确定是否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时,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连续不超过12个月”,各个地方不一样,比如青岛市的规定,是为所属期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大连市的规定,为所属期2012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

2、应当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情形

(1)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即超过500万元(不含)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2)试点实施之日以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不含),即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超过515万元(不含)的试点纳税人(除试点实施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外),也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3)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不需要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3、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情形

(1)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

4、纳税人同时兼有增值税应税货物、劳务,以及应税服务时,年应税销售额应如何确定,同时是否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总的原则是对增值税应税货物、劳务销售额,以及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确定。其中任何一项销售额超过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就需要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且所有项目均按照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除按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能分开核算的项目)。

例如:

某商业批发企业兼营应税服务项目,假设有下列三种情形:

(1)增值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92万元,应税服务销售额410万元,由于应税货物及劳务年销售额超过80万,应按规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且应税服务也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增值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68万元,应税服务销售额509万元,由于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应按规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且销售货物也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算缴纳增值税。

(3)增值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68万元,应税服务年销售额460万元,合计528万元,虽然合计金额超过80万及500万标准,但由于应税货物及劳务年销售额未超过80万,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除企业申请外,可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5、按照营改增改革的趋势,小陈税务大胆的猜测,500万元(含本数)的标准肯定会降低,根据增值税原理肯定会降低小规模企业所占的比例,小规模企业越多,增值税链条也不完善,营改增的意义也就不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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