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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营改增(财税(2013)37号文件):第二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9-18  浏览次数:177235
核心提示:解读营改增(财税(2013)37号文件):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

解读营改增(财税(2013)37号文件):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注:本条是关于单位采用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下,纳税人确定的具体规定。理解本条规定应从以下两方面来把握:
1、什么是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
(1)承包经营企业是指发包方在不改变企业所有权的前提下,将企业发包给经营者承包,经营者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按合同分享经营成果的经营形式。
(2)承租经营企业是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出租方将企业租赁给承租方经营,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租金并对企业实行自主经营,在租赁关系终止时,返还所租财产。
(3)挂靠经营是指企业、合伙组织、个体户或者自然人与另外的一个经营主体达成依附协议,然后依附的企业、个体户或者自然人将其经营的财产纳入被依附的经营主体名下,并对外以该经营主体的名义进行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
2、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下的纳税人的界定
采用排除法,先看是否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满足以发包人为纳税人;不满足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1)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如果不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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