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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营改增(财税(2013)37号文件):第一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9-18  浏览次数:177244
核心提示:解读营改增(财税(2013)37号文件):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

解读营改增(财税(2013)37号文件):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注:本条是关于纳税人的基本规定。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1、单位和个人
“单位”包括所有单位,是指一切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不论企业“出身”,企业规模,企业性质等),包括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试点地区设立的经营机构。
“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中的“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境内”、“境外”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内或境外;其他个人的居住地在境内或境外。
2、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有关“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概念在第二章第十条详细解读;应税服务包括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具体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即为应税服务增值税纳税人,应按照本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实务疑点:营改增后,应税服务缴纳了增值税,还需要同时缴纳营业税吗?
答:不需要。应税服务增值税纳税人,应按照本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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