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客户端内容 » 最新专家解读 » 最新财经政策解读 » 正文
客户端内容

新股东再转让股权 财产原值如何确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9-22  浏览次数:199187
核心提示:新股东再转让股权 财产原值如何确定

新股东再转让股权 财产原值如何确定 

  23号文件规定,新股东将所持股权转让时,其财产原值为其收购企业股权实际支付的对价及相关税费。对此,徐贺认为,当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时,会发生多缴税的现象。 

  比如,甲公司持有乙公司100%股权,乙公司净资产为1000万元,其中股本400万元,盈余积累600万元。甲公司将乙公司转让给李四,作价800万元。李四取得乙公司股权后,乙公司用盈余积累全部转股。因为股权收购价格800万元低于所有者权益1000万元,有200万元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按照23号文件的规定,李四将盈余积累转增股本,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0万元(200×20%)。转股完成后,乙公司经营一年共增加盈余积累1000万元,则此时乙公司的净资产为2000万元,李四此时将乙公司股权作价2000万元转让。李四转让股权时应该按照收购股权时的价款来确认原值,即按照800万元确认原值,则李四转让股权产生所得1200万元(2000-800),缴纳个人所得税240万元。则李四合计缴纳个人所得税280万元(40+240)。 

  如果没有23号公告的规定,则在乙公司转股时,李四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120万元(600×20%),那么,李四向乙公司增加投资为600万元,在转股完成后,乙公司的净资产为1000万元(600+400),李四持有乙公司的股权原值变为1400万元(800+600)。李四此时将乙公司股权全部转让,则李四转让股权产生所得为600万元(2000-1400),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120万元(600×20%),则李四共计缴纳税款240万元(120+120),比按照23号文件的规定少纳税40万元。 

  为什么会这样?主要原因就是收购价与净资产之间的差额转股时被征收了个人所得税40万元,但是,李四持有乙公司股权财产原值并没有增加。如果将收购价与净资产之间的差额作为财产原值构成部分,则可解决此问题。这需要对23号文件的相关内容作出解释。

 
[ 客户端内容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