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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试点热点问题答疑系列(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9-23  浏览次数:198338
核心提示:营改增试点热点问题答疑系列(三)
                  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三)
1、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是否属于应税服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九条 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非营业活动,是指:
(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如何区分提供应税服务是在境内还是在境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十条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如何确定扣缴义务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4、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是否需要纳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5、试点地区发生混业经营如何处理?
所谓混业经营是指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6、营改增地区兼营业务如何处理?
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一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且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与其从事的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并无直接联系和从属关系。
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7、对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核算要求是什么?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8、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均能抵扣进项税额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税收缴款凭证。
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9、一般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第二十二条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四)接受铁路运输服务,按照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运输费用金额,是指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五)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提供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发生服务中止、购进货物退出、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10、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纳税人取得的哪些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第二十五条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以外的营业税应税劳务。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第二十七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1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如何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二十六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12、营改增地区纳税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发生不得抵扣情形时应如何处理?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规定中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物种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13、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的,销售额如何确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四十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14、增值税发票的使用
我国现行增值税管理试行的是购进扣税法,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扣税。因此,税务机关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的购买、领用、开具保管以及使用都有严格的规定。试点纳税人必须注重对相关抵扣凭证的管理,特别是在外购货物和劳务时,要及时向销售方索取符合规定的扣税凭证,并按规定的要求和事项,做好抵扣凭证的保管、认证、抵扣工作。如果纳税人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进项税额得不到抵扣,经增加纳税人的负担。
1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如何进行抵扣?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具体可参见财税【2012】15号文件。
16、开具专用发票可以扣减销项税额的是什么?
1)纳税人发生销售行为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果需要扣减销项税额,其条件必须正确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否则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扣减增值税额。
2)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是有限制条件的,只有在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开具。这些情形包括中止、折让、开票有误,除此之外都是不允许开具的。
3)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遵循相关审批程序才能开具。具体开具办法主要是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和国税发【2007】18号。
17、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的规定是什么?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2)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扔未改正的:①虚开专用发票;②私自印制专用发票;③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收取专用发票;④借用他人专用发票;⑤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⑥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⑦未按规定申请办理税控制系统变更发行;⑧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18、营改增后,以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19、租赁合同,在营改增开始之前未执行完,如何缴税?
试点纳税人在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之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20、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试点实施之日后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如何处理?
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22、电脑维护业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应税服务?
电脑维护业务应区分不同情况,如提供硬件维护服务,应按照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修理修配劳务缴纳增值税;如提供软件维护服务,则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应税服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部分现代服务业第(二)项规定:按照“信息技术服务——软件服务”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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