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系列(二)
(一)营改增政策
1、劳务派遣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劳务派遣服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2、为工厂提供包车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为工厂提供包车服务为陆路运输服务,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3、工程监理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工程监理服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4、咨询业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咨询服务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专业知识咨询服务也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5、不动产的租赁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不动产(包括组成部分)的租赁服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6、建筑安装劳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建筑安装劳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7、净化工程设计与施工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净化工程设计为设计服务,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净化工程施工为建筑安装劳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8、律师和会计事务所业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税率是多少?
答:律师和会计事务所业务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其提供鉴证咨询服务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如为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税款,征收率为3%)。
9、技术检测服务属于营改增范围吗?
答:技术检测服务为认证服务,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10、汽车清障施救牵引服务是否属于此次营改增的范围?
答:汽车清障施救牵引服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11、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有差额征收项目的,是按扣除之后的销售额计算吗?
答:按规定差额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中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12、营改增试点开始前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试点之后应该怎样缴税?
答:我省试点纳税人在在2012年10月1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13、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后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应如何处理?
答: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可以认证申报抵扣税款。
14、营改增之后,企业出口技术服务,请问要交税吗?
答:试点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采用免抵退税办法(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试点纳税人提供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和向境外单位提供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15、从事交通运输业的营改增纳税人取得的车辆保险费发票可以抵扣吗?
答:车辆保险费发票不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可以申报抵扣税款。
16、营改增交通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可以抵扣多少?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17、过路过桥费可以抵扣吗?
答:过路过桥收费单据不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可以申报抵扣税款。
18、营改增后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享受吗?
答:2012年9月30日(含)前,如果我省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附件3)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19、营改增之后新办企业购买用于开具税控发票的电脑能不能全额抵减增值税?
答:电脑不属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不可以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20、试点纳税人取得非试点纳税人开具的发票是否可以享受差额征税?
答: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凭证的价款(仅指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的扣除项目),余额作为计税销售额。
21、纳税人原来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提供装卸服务但是装卸服务销售额没有达到500万,是否可以认定小规模纳税人?
答:试点实施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纳税人不需重新办理申请认定手续,自2012年10月1日起提供的增值税应税服务,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即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22、从事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的营改增企业,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部分经营项目适用简易征收,进项可以抵扣吗?
答:一般纳税人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征收管理
2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缴纳税款时需要重新开设缴税账户吗?
答:不需要重新开设银行账户。前期主管国税机关已参照地税传递的数据对缴税账户进行了核实、确认。如纳税人变更账户的应在缴纳税款前及时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24、企业所得税原在地税缴纳,营改增后是否改为到国税缴纳?
答:不需要变更,维持原状。
25、营改增之前的交通运输业发票可以使用到2012年12月底吗?
答:不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第 77 号) 一、关于试点地区发票使用问题 (一)自 2012 年 1月 1 日起(江苏地区从2012 年 10月 1 日起),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除外)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按照代开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二)2012 年 1月 1 日以后(江苏地区从2012 年 10月 1 日以后),试点地区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另,根据苏国税发[2012]143号文件规定,企业冠名发票、定额发票、出租车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
26、营改增后,从事零税率应税服务开具什么发票?
答:营改增后,从事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应开具普通发票
27、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公路内河运输发票还能使用吗?
答:2012年10月1日以后我省试点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28、营改增后涉不涉及税号改变?
答:不需要改变。
29、营改增后,现代服务业的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什么发票?
答:可以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30、个人提供技术服务,客户需要发票,如何开具?
答:请填写《江苏省 **市国税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携带个人合法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等)原件前往所在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每次金额1000元(含)以上的,还须持付款方(或接受服务方)对所接受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或购销双方合同。
31、纳税人9月份发生的应缴营业税的业务没有开发票,是否可以到10月份开增值税发票?
答:我省试点纳税人自2012年10月1日起提供的应税服务,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在此之前提供的,仍然按原规定缴纳营业税。纳税人应根据所缴纳税种开具对应发票。
32、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是否加盖发票专用章?
答:抵扣联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
33、营改增纳税人如何领购国税发票?
答:已完成营改增前期变更税务登记和票种认定的纳税人需携带以下资料前往国税办税服务厅领购发票:
1) 税务登记证副本
2) 发票领购簿;
3) 《发票领购单》
4) 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携带USB报税盘,领购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携带TCG-01税控盘或TCG-02报税盘;
5) 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携带已开具的最后一张发票记账联(从第二次购票开始需要提供);
6) 主管国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请在购票前与主管国税机关确认)。
未进行变更税务登记和票种认定的营改增纳税人请先进行变更税务登记和票种认定后再携带以上资料领购发票。
(三)软件操作
34、营改增纳税人使用什么开票软件开具普通发票?如何操作?
答:目前,营改增纳税人可使用"普通发票开票软件(客户端版)"、"普通发票开具采集系统(WEB版)"、"营改增纳税人普通发票打印软件"和企业自有软件等4种方式开具,具体的开具方式,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普通发票开票软件(客户端版)"、"营改增纳税人普通发票打印软件"可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网站-下载专区-涉税软件下载"或各省辖市局网站中下载"江苏普通发票客户端开具软件"或"营改增纳税人普通发票打印软件"并安装;如果是在线开具请登录开票网址直接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