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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增值税退税处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9-24  浏览次数:199149
核心提示: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增值税退税处理
       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增值税退税处理
  2012年11月,甲公司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均不含税,下同),包括无软件设备销售收入280万元;含嵌入式软件产品设备销售收入220万元,其中液晶表1.3万只,销售收入55万元,无刷控制器1000只,销售收入165万元。11月缴纳增值税40万元。
  本文结合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甲企业2012年11月该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及其退税以及相应的企业所得税计算分析如下。
  (一)政策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三条规定,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分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甲公司开发的软件产品,符合财税〔2011〕100号文件关于软件产品的界定及分类,即软件产品包括嵌入式产品,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按税收政策规定,甲公司自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2012年11月起,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二)计算增值税退税
  1.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财税〔2011〕100号文件规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1)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3)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甲公司开发的两类嵌入式软件产品,其设备不能直接对外销售,也无其他可供参照市场价格,只能与软件嵌入后方可对外出售,所以,应按上述第三条规定计算确定设备销售额。11月液晶表、无刷控制器设备“库存商品”明细账反映,单位产品成本分别为8元/只 、400元/只。液晶表设备销售金额为13000×8×(1+10%)=114400(元),无刷控制器设备销售金额为1000×400×(1+10%)=440000(元)。合计销售额=440000+114400=554400(元)。
  2.计算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   
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能否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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