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文化事业费的缴纳方法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规定,从事娱乐业、广告业的单位和个人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还应当依据销售额和3%的比例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营改增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5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2〕9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1号)等规定,从事娱乐业、广告业的纳税人继续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其相关事宜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ntaotax.net 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
一、征收机关由地税机关改为国税机关,即:纳税人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实施之日起在缴纳与之相关的增值税时一并向主管国税机关缴纳。 二、缴费比例不变,但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娱乐、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例如:假设某广告公司2013年8月实现广告收入110万元,其中按规定允许扣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的含税广告发布费10万元,当期实现增值税销项税额6万元、可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4万元,其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为6-4=2(万元),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为[(110-10)+6]×3%=3.18(万元)。 三、减除销售额的凭证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包括增值税发票和营业税发票,否则不允许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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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机关由地税机关改为国税机关,即:纳税人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实施之日起在缴纳与之相关的增值税时一并向主管国税机关缴纳。 二、缴费比例不变,但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娱乐、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例如:假设某广告公司2013年8月实现广告收入110万元,其中按规定允许扣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的含税广告发布费10万元,当期实现增值税销项税额6万元、可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4万元,其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为6-4=2(万元),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为[(110-10)+6]×3%=3.18(万元)。 三、减除销售额的凭证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包括增值税发票和营业税发票,否则不允许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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