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客户端内容 » 问题答疑 » 涉税问答 » 土地增值税 » 正文
客户端内容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范围外的问题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4-24  浏览次数:1646233
核心提示: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范围外的问题
      提问:房地产开发项目2013年9月清算土地增值税,清算范围内2013年12月收到整售一栋楼提高交房标准签订补充协议收到的1000万元房款。请问这1000万元房款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

回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一条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此处的规定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是针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前发生的。土地增值税达到清算条件时,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竣工验收,相关的建筑面积等都已实际确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相关的补、退房款可进行调整。

 
[ 客户端内容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