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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应如何处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4-24  浏览次数:1755288
核心提示: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应如何处罚

问: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年第6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规定了5种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①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②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③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额;④自行填开发票入账;⑤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以下简称新《发票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年第25号)中没有对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相关处罚条款。请问,新《发票管理办法》是不是对“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的这种行为不再有约束力?

  答: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以下简称新《发票管理办法》)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新《发票管理办法》的罚则中取消了“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这一规定,由此有人认为:“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行为不再是违法行为,不应再受处罚了,其实这是一种误解。

  新《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作为“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来说,资金流出了必须做账,如果用收款收据、白条或是其他凭证入账,应按新《发票管理办法》的第三十五条第六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即以“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所以,新《发票管理办法》的罚则中虽然取消了“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但对“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还是要处罚的。“使用”既包括“开具”又包括“取得”,这样就可规范未取得发票而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入账的行为。

  需要提醒的是:“双定户”不需要建账是不是就不要取得发票?“双定户”属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应当取得发票,“双定户”虽不必建账,但按《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九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也应当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双定户不取得发票而用其他凭证代替发票粘贴在粘贴簿上,同样可以按新《发票管理办法》的第三十五条第六款“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进行处罚。

  所以,新《发票管理办法》对应取得发票而取得发票的行为还是有约束力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不是取消,而是换了一种说法而已。之不过是对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行为的处罚范围被缩小。根据新《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如果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应取得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则均应当处罚。而实践中又难以执行,有失法律的严肃性,所以,仅对“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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