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规定,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