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5号)规定,个人(自然人,下同)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以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的部分,属于企业对个人股东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在转增个人股本时代扣代缴。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