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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一家未上市的股份制企业,股东全部为自然人。为了上市的需要,公司引进外资战略投资者。外资股东进入时,我公司定向增发股份800万股,外资以1500万美金购买,当时股票溢价9000多万元。而后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6  浏览次数:575
核心提示:股份制企业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缴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自然人股东通过资本公积(股份溢价)转增股本所获得的股份,不作为个人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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