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6]658号)规定,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属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无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未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6]6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