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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签订了以完成某一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所支付的工资如何纳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6  浏览次数:380
核心提示:签订特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报酬能否作为工资纳税?

答:《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与员工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员工与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该员工属于企业的职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因此,该员工取得的工资可以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十九条(国税发[1994]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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