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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非农业生产者)通过拍卖方式取得国有林地经营管理权,后又高价转让别人(非农业生产者)经营,转让所得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6  浏览次数:487
核心提示:林地转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2011年第48号)的有关规定,个人(非农业生产者)通过拍卖方式取得国有林地经营权,又高价转让他人经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行为,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2011年第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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