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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6  浏览次数:1262
核心提示:华侨从外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否缴个人所得税?

请问:

  1、华侨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是否也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华侨身份的确定是否应该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来确定?例如:中国公民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这里的30个月,应该根据哪些材料判定呢?

  答: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政策规定,外籍人员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华侨仍属于具有中国国籍的个人,不同于外籍人员。虽然华侨可以比照外籍人员享受工薪所得的附加扣除费用,但其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不能免征个人所得税。

  有关华侨的判断标准,请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文件的规定掌握。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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