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规定,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2011年1月28日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四条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上述规定,个人互换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缴个人所得税。若个人互换自用5年以上、不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将交换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免缴营业税。
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一方缴纳契税。对个人交换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减半缴纳契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条(财法字[1997]5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