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3]119号)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吨2元调整为每吨0.5元至3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可在上述幅度内确定适用税额标准。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3]1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