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和《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规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代扣代缴的有关手续,并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是:收购的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未税矿产品”指资源税纳税人在销售其矿产品时不能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由主管理税务机关开具的“资源税管理证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收购的“未税矿产品”,应作为法定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国务院令1993年第1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