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用发票、收购发票开具及税控设备管理相关风险
㈠纳税人使用、保管税控设备不当的风险。
根据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目前的审批流程,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设备后,必须层报市局审批后才能重新购买,纳税人将有一段时间无法开具专用发票,直接影响纳税人的正常生产经营。因此,纳税人要注意做好措施,保证税控设备的安全。
㈡蓝字发票不及时认证抵扣导致销方无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风险
修订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执行后,企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规定变化很大,新政策取消了原来企业可以凭退回发票联、抵扣联开具红字发票的规定,改为必须购方认证蓝字发票并取得购方税务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交销货方,销方才能凭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据我们了解,部分销货企业有开具发票后在收款前不交发票给购方的习惯,而购货方也有为了调节税负收到发票后不及时申报抵扣的习惯,我们要提醒企业的是,如果企业开具的蓝字发票超过90日认证期限而购方没有认证抵扣的,会出现购方无法认证抵扣、销方无法开具红字发票冲销收入的问题,直接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请企业一定引起重视,开出专用发票后及时交购方抵扣,避免无谓的损失。
㈢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违规开具收购发票的风险。
部分农产品收购企业利用收购发票自行填开、现金交易的便利,自报入库数量,自行提高农产品的收购金额,使票面金额大大高于实际支付的现金,更有甚者虚列农业生产者姓名,虚构收购业务,从而达到人为调节税款、多抵扣增值税,虚增成本,少缴企业所得税,甚至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我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22号)规定,收购企业存在未按规定使用、保管、开具收购发票或未按规定要求开具收购发票或超经营范围开具收购发票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整改外,收购发票进项税额暂不准予以抵扣。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二、进项抵扣凭证的涉税风险
㈠纳税人没有按规定时限申报抵扣进项抵扣凭证,导致少抵扣进项税额。
目前的税收政策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运输发票、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均确定了明确的抵扣期限,但部分纳税人或因业务员取得发票后没有及时交给财务人员、或者财务人员为调节税负,没有在收到抵扣凭证的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导致进项税额超出抵扣期限无法抵扣,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
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建立了严密的监控机制,总局定期把滞留票信息下发到基层进行核查,防止纳税人为隐瞒销售收入不抵扣进项的行为,因此,建议纳税人收到专用发票后及时认证。
㈡商贸企业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没有及时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的风险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粤国税发【2002】42号)规定,从2002年2月1日起,有自营进出口业务的商贸企业须报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关于赋予其进出口经营权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以下简称进出口经营权批件);否则,其取得的海关增值税完税凭证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有自营进出口业务或委托代理进口业务的商贸企业,须在签定进口合同后五日内报送合同复印件。未按期报送合同复印件的,其相关进口货物的海关增值税完税凭证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因此,商贸企业应及时办理进口合同备案手续。
三、一般纳税人达标不认定的风险
根据增值税税收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收入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工业100万、商业180万),必须在次年1月底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如纳税人不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认定手续的,则按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四、废旧物资行业涉税风险
㈠违法开具收购发票的风险。
某些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为提高经营利润,人为降低购入成本,而销货方又想偷逃税款,二者互相串通,利益共享,从而导致销货方不开发票纳税,直接由购买方开具收购发票,特别是对企业下脚料、边角料的销售,其实质是帮助销货方人为地偷漏税款。
㈡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风险
由于废旧物资经营单位销售废旧物资是免税的,而一般纳税人取得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开具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可按票面金额的10%申报抵扣,因此,部分废旧物资经营单位与部分一般纳税人企业为了各自的利益,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或者把非废旧物资充当废旧物资开具废旧物资销售发票,达到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赚取手续费或少申报应税收入,而一般纳税人企业达到偷逃税款之目的。
根据《广东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增值税管理暂行规定》(粤国税发[2003]21号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存在不按规定要求超范围开具收购发票,或存在虚开收购发票行为,虚大库存现象;或者不按本暂行规定开具废旧物资销售发票, 或存在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行为的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整改外,暂停供应收购发票或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情节严重的,移送稽查部门处理。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未将收购废旧物资业务和其他应税业务分开准确核算,或将不属于废旧物资的货物按免税货物申报,取消其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待遇。
流转税风险


核心提示:一、专用发票、收购发票开具及税控设备管理相关风险 ㈠纳税人使用、保管税控设备不当的风险。 根据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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