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务机构单一,分类实施税收管理
澳大利亚税收实行一级管理制。无论是联邦政府还是州、地政府,都只设一个税务局。就联邦税务局而言,所有联邦税收皆由其直接征收,在州、地两级不再设立相应的分支机构。
联邦税务局由12个部门组成,其中8个面向纳税人的征管部门主要是按照不同的纳税对象设立的;另外4个是为内部提供某方面协调与支持的部门。
目前,澳大利亚联邦税务局各司局的主要职能是:
1、大企业和国际税务局。主要制定和管理有关大型企业及跨国公司的税收法律,确保澳国企业在国际范围内公平税负,洞察各国税制及国际税收政策惯例,了解跨国公司税收纠纷,掌握税制在各个经济部门的运作状况,寻找纳税人利益与整个社会利益的均衡点。
2、小企业税收管理司。负责执行和管理小企业的所得税制度,协助企业履行纳税义务,提供广泛的涉税服务。
3、非营利性个人所得税司。管理非营利性个人所得税,帮助纳税人理解其纳税规范,监督相关税法的执行,实行超额收益的税收管理。
4、养老金税收管理司。养老金是澳国政府为保证雇员在退休后有适当的积蓄贻养天年,避免其向政府索要救济而要求雇主在向雇员发放工资时,扣缴7%—8%的资金。此项资金在雇员退休时予以返还。实际上它是一种强制储蓄。该司负责养老金税法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5、商品与劳务税(GST)管理司。该司专门负责商品与劳务税的征收与管理。
6、消费税管理司。负责实施对消费税的征收与管理。
7、税务咨询及法规办公室。该办公室负责所有的涉税咨询,并代表联邦税务局通过恰当的司法程序解决有关诉讼问题,建立电子信息数据库,制定职业技术培训计划,增招技术人才,以帮助企业了解税法,营造税企相互支持的良好氛围。
8、综合事务司。负责联邦税务局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行,包括内部计划、保险、信息收集、反馈、提供信息服务与共享、涉税问题裁决等。
9、技术服务中心,负责联邦税务局技术信息系统建设、维护及远程通讯方面的工作。
10、财务管理司。为联邦税务局的正常运行提供财务上的支持和管理。它通过财务政策、收入分析、会计框架等确保税务局财务决策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11、局长办公室。统一协调联邦政府为改革税制而采取的各项措施;负责监控税改进程;避免税收信息技术系统重复开发。
12、税收筹划司。其职能是为联邦税务局的资金、邮件等数据的流入和流出过程提供有效的计划和管理。
(二)办税场所和纳税信息高度集中、税收管理的现代化程度较高
在现代化技术的支持下,澳大利亚联邦税务局实行了办税场所的高度集中、纳税申报的电子化管理和税收信息的集中统一处理。
1、办税场所高度集中。澳大利亚联邦税务局在全国共设立了24个办税场所。其中大部分集中在经济发达、纳税人稠密、议员较多的新南威尔斯州、维多利亚州等地区,同时,为了兼顾纳税人纳税方便,在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也设立了少量的办税场所。联邦税务局8个面向纳税人的业务部门同时进驻在24个办税场所,并按照各自的职能实施税收管理。纳税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办税场所申报纳税或退税,提出税务咨询。
2、实现了以电子化申报为主体的纳税申报管理系统。2000年7月1日,澳大利亚通过了有关电子签名的法案,从而对纳税人实行电子申报给予了法律上的认可,既方便了纳税人申报纳税,又提高了税务部门的工作效率。为了全面推行电子申报,澳大利亚联邦税务局专门开发了一套电子申报系统,据介绍该系统对数据的安全性有很强的保护和监测功能,没有被黑客侵入的可能,一旦发生侵扰,其入口即能自动关闭。该系统运行至现在,尚未有一个数据发生丢失。目前,澳大利亚已有70%的纳税人实行了网上申报,而其中大部分是通过税务代理机构办理的。
此外,纳税人主要通过邮寄方式申报纳税。
3、建立了集中、高效的专业化数据处理中心。澳大利亚联邦税务局共建立了两个数据处理中心。负责全澳税收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反馈。考察期间,我们参观了帕恩数据处理中心,并对邮寄申报的处理作了重点了解。
该中心主要处理来自全国75%的邮寄申报资料。它拥有现代化的信封切割机2台,每台每小时可切割信封2000份;德国产快速双面扫描仪4台,每小时可扫描5000份资料。其处理程序是申报信件送达后,先分别大小信封由机器进行切割,然后人工取出申报表,铺平后送入电子扫描仪快速扫描录入,电脑在扫描时发现疑问,提示人工检测校正。该中心每天可处理10万个信件。数据经录入、校正后进行整理分析,然而传输到堪培拉联邦税务局,同时也传送到联邦税务局所属24个办税场所,以便进行分析比较。
(三)引入商业代码,实施了对GST 的有效管理。
为了配合GST的实施,澳大利亚联邦税务局从2000年7月1日起引进并实施了商业代码。
1、商业代码的性质。在澳大利亚,每个纳税个人都有一个税号,每个公司也都有一个公司注册号。实行GST以后,联邦税务局规定,年营业额超过5万元澳元的必须另行注册,取得相应税号,商业代码实际上就是GST的特殊税号,由联邦税务局按照一定规范在原企业或公司9位注册号前加两位数码即为商业代码。随着商业代码的进一步推行,公司注册号将逐步取消,并与商业代码并轨。
2、商业代码的获取对象。所有企业都可以申请取得商业代码,但个人如没有举办企业,则不能取得。一个企业只能注册一个商业代码,但如果企业由不同的合伙人组成,则可分别注册。一个人如办有多个不同生意的企业,也可取得多个相应的商业代码。
3、商业代码的使用。注册商业代码只是个程序而不是法律要求。但如果没有商业代码,首先,企业无法在GST中运作。澳国联邦税务局为此专门开发了一套GST管理软件,只有取得商业代码的纳税人,才能运用税务部门提供的软件系统开具发票。没有商业代码,在销售货物时,就不能向对方开具发票,而购买方也因此无法向税务局申请抵退税款。法律还规定,销售方如不能开具发票,而购买方索要发票,则销售方必须在28日内申请取得商业代码,而后向购买方提供发票。其次,商业代码在所得税中也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澳国税法规定,企业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索取发票,如收款方因未取得商业代码而不能提供发票,付款方可将其应纳的税款,按所得税最高税率另加医疗保险税,即48.5%的税率予以代扣。
4、由于引入并建立了严密的商业代码制度,澳国政府有效地保障了GST的顺利运行,截止2000年6月30日,已有210多万企业申请GST纳税登记,当年共征收税款270亿澳元。
(四)借助社会力量,实行税收管理的社会化。
澳大利亚政府十分关注税收的社会化管理,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纳税人税号的运用在法律的保障下得到了有关部门的充分认可和有力支持。在澳大利亚,每个纳税个人都必须取得一个唯一的税号。如果没有税号,一方面将被税务部门课以48.5%的惩罚性税款,另一方面,个人在银行的储蓄利息将被扣减50%,从而促使纳税人自觉申请并取得税号,依法缴纳税款;二是实行税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信息共享,弥补和丰富税务部门的征收信息。澳大利亚在《1990信息数据匹配核对法》中规定,联邦税务局、信息网络中心、复员军人事务部等部门间允许就应税项目、个人及家庭档案项目、税务申报号码项目等进行交叉匹配核对,从而使税务部门可以从其他部门数据库中找出纳税人未向税务局披露的应税信息,重新评估纳税人的收入,纠正个人数据信息,调查可能存在的逃税和骗税。新南威尔斯州98—99年就此一项增加了2600万澳元的收入;三是开发计税软件,放在因特网上供纳税人免费下载,既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拓展了为纳税人服务渠道,同时使税务局以前的手工操作变为基于知识、信息上的操作,使税务人员具备更好地适应外部变化的能力;四是澳大利亚联邦税务局与软件开发行业合作开发注册的软件系统,以对财务软件产品是否符合标准提供可靠的测试信息。软件包括三大功能,提供澳大利亚税务局各项规则、规章、决定和方针;为财务软件开发者提供测试平台,验证他们的产品是否符合澳大利亚税务局的要求;提供经测试并确认能够作出正确结果的财务软件产品列表。从而使财务管理与税收管理互相衔接,为监督企业资产运动,确保诚实纳税提供了良好保障。
(五)注重为纳税人服务,建立了良好的税收服务体系
考察发现,澳大利亚税务局十分重视税收宣传,改善为纳税人服务
1、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税法宣传。澳大利亚联邦税务局在税制改革后,为了方便社会各界人士获得税务信息,2000年分别采取以下措施开展税法宣传:一是用33种语言发行了各式各样的出版物及税收资料;二是用8种语言举办商贸研讨会,并对讲非英语的新开办公司给予一定的关心;三是每月通过澳大利亚国家广播电台(SBS)节目与纳税人对话,用4种语言讨论各种税收问题;四是进行了141000多次下户解疑拜访,帮助纳税人处理GST和其他税务问题;五是不断更新网站,更好地服务社会;六是建立了“5日答复制”,保证纳税人有关税收的咨询在5个工作日内得到答复。
2、建立了客户满意最大化目标。新南威尔斯州税务局提出了资料收到后一天内处理完毕的大于90%,纳税人电话一分钟内答复的大于70%,柜台等候时间不超过5分钟的大于60%等目标,使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服务的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
3、重视纳税人对税收服务质量意见的反馈。新南威尔斯州设立了专门的意见反馈科,这是一个同时接受纳税人投诉或表扬的部门。其目标是使95%的纳税人投诉在15天内得到解决。此项措施一方面促进了税务人员不断纠正错误,改革服务质量,另一方面,使纳税人提出的各类问题得到了及时解答。
(六)注重对纳税人经济利益和税收权益的保护
一是澳大利亚税法对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的时间规定了较为宽松的政策。如在GST中,纳税人销售商品但货款未收到可暂不纳税,反之纳税人预收货款但商品未发出也暂不纳税,只有在商品发出、货款收到后方可认定为纳税义务的发生。二是纳税人向税务部门提出税务咨询,如因税务人员解答错误造成纳税人少缴税款的,税务部门不得追征税款,且在5年内有效。三是强调三权分立,即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税务机关执行法律、司法机关解释法律。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是否诚实纳税可以作出评估和质询,但对纳税人是否违法、是否存在偷逃税款问题,以及税务部门与纳税人存在的其他税收争议,无权作出认定,一律交由司法机关裁决,以防止税务部门利用熟悉税法的优势或出于某种偏执,作出对纳税人不公正的决定。司法机关一旦作出裁决,立法机关和税务机关都不能作出变更。即使其裁决与立法原意有悖,也依此执行,以维护其独立审判的权威。据统计,经法院裁决的税务案件中,纳税人胜诉率为53%,而税务部门的胜诉率仅为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