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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经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该项目剩余部分的房屋销售后,是否还需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6  浏览次数:464
核心提示:已经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其剩余部分的房屋销售后是否还需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答:不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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