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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抵偿债务后,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当如何确认收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6  浏览次数:530
核心提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抵偿债务后,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当如何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当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照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者评估价值确定。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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