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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房地产企业向银行支付贷款利息时分为两部分:一是基准利率部分的利息银行正常扣划(出具利息清单);二是上浮利率部分的利息银行作为顾问费收取(开具服务业票据)。此开发项目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6  浏览次数:505
核心提示:上浮利率部分的贷款利息可否据实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房地产企业以顾问费向银行支付上浮利率部分,不能作为利息支出扣除。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国税函[2010]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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