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如您企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是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第二项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