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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是否可以包含购房时缴纳的契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6  浏览次数:625
核心提示:企业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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