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