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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第二十六条 (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禁止行为)释解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7  浏览次数:454
核心提示: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

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四)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五)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释解】

  本条是关于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禁止行为的规定。

  公司、企业的会计核算是整个会计核算体系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公司、企业会计核算工作做得好不好,直接影响到整个国家的会计信息质量。当前,会计秩序混乱、会计资料失真等问题,在一些公司、企业表现得尤为突出。为此,本法在对公司、企业确认、计量、记录会计要素的基本要求做出规定的同时,本法对其会计核算中有代表性的造假账行为作出了禁止性的规定。以制止、防范造假账等问题,进一步规范公司、企业的会计核算。

  公司、企业会计核算中禁止性的行为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一、禁止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公司、企业的财务状况主要是通过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三个会计要素来反映的。资产反映了公司、企业现有的资源及其规模;负债反映了公司、企业现有的各种借款、债务和义务;所有者权益反映了净资产的大小,也可以理解为总资产中有多少是属于投资者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共同组成了反映公司、企业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就是资产负债表,其平衡公式是资产=负债 所有者权益,它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运动的一般规律及其平衡关系。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会计信息使用者通过分析资产负债表,可以对公司、企业的资产规模和结构、负债规模和结构、所有者权益的组成内容有一个比较清晰的了解,对公司、企业的偿债能力、资产周转速度做出大致的判断。因此,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确认和计量,对会计信息使用者,特别是债权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条第1项规定,禁止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这一规定包括了两种禁止的情况。

  1、禁止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 财 税富智fzti.com

  随意改变,是指公司、企业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不执行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任凭自己的主观意志来改变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这三大会计要素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的行为。这种行为不利于会计监督管理,容易引起不真实会计核算的现象,必须绝对禁止。

  2、禁止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虚列,是指本来没有发生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情况,却凭空伪造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上列明的行为;多列,是指虽然存在一定金额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却又不实地篡改会计数据,增加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余额的行为;不列,是指在资产负债表上不列明已经发生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余额的行为;少列,与多列行为类似,是指通过篡改会计数据来达到减少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必然造成会计信息的失真,导致会计工作秩序混乱,管理失控,同本法所规定的“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立法目的和保证会计账簿真实、完整的立法原则想悖,因此,是本法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

  二、禁止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收入是确定公司、企业经营成果的第一项要素。公司、企业取得营业收入是其生产经营业务的最终环节,是公司、企业生产经营成果能否得到社会承认的重要标志。收入与利润是直接相关的,它是决定利润大小的重要因素。会计信息使用者通过对公司、企业收入情况的分析,可以了解公司、企业的收入构成情况,如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的比例,来判断公司、企业的利润是否正确,并对公司、企业长远的盈利能力作出评价。 财税富智

    在实际工作中,收入确认是问题最多的领域。有的公司、企业没有按照收入确认标准确认收入,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常见的收入操纵行为有两种,一种是提前确认收入,其目的是为了粉饰公司、企业的经营成果,提供虚假的财务指标,以便能够配股、发奖金。另一种是推迟确认收入,即将本应在当期确认的收入故意延迟到以后的会计期间确认,其目的的一方面是为了掩藏一块收入,万一以后期间利润不够,就拿这部分收入来充实;另一方面还可以少纳税。无论是提前确认收入,还是推迟确认收入,均会导致利润表中的收入数据不准,进一步影响到利润数据的准确性。这样一来,提供给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有关公司、企业经营成果的信息就是不准确的,倘若使用者据此作出决策,就可能造成损失。提前或推迟确认收入都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必须坚决予以制止。为此,本条第2项规定,禁止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公司、企业的销售商品实现收入的确认标准为:(1)公司、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公司、企业即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润能够流入公司、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公司、企业销售商品取得的收入,上述条件均能满足的条件下才能确认为收入。

    公司、企业提供劳务实现的收入的确认标准为:(1)统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在完成劳务时确认;(2)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公司、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3)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在资产负债日按已经发生并预计能够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如预计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不能得到补偿,则不应确认收入,但应将已经发生的成本确认为当期费用。

    他人使用本公司、企业资产而产生的收入包括利润收入和使用费收入,应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予以确认:(1)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三、禁止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与收入相对应的是费用、成本的确认和计量。公司、企业的费用、成本主要反映资源的耗费情况。通过对公司、企业费用项目的分析,会计资料使用者可以对公司、企业费用的发生情况、主要用途、费用规模有一个大致的了解,通过对成本的分析,可以对公司、企业产品成本水平有所了解,与销售价格相对比,还可以分析产品的盈利情况。可见,费用、成本信息和收入信息一样,对会计资料使用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确认公司、企业的费用、成本,应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公司、企业一定会计期间发生的费用中,为生产一定种类和一定数量的产品所发生的费用,即生产产品所耗费的直接材料费用、直接人工费用和间接制造费用的总和,就是本期生产成本(或称为制造成本)。其中,直接材料和直接人工都是直接费用,可以直接计入特定产品的成本;制造费用则是间接费用,应通过合理的方法分配计入各种产品的成本。公司、企业一定期间所发生的不能直接归入某种特定产品成本的费用,包括公司、企业为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等所发生的营业费用,属于期间费用,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实际工作中,对于直接生产费用,觉的现象可归纳如下:(1)将不属于产品成本负担的费用支出列入直接材料费等。成本项目,如自营制造工程领用的材料,列入“直接材料费用”;(2)将不属于本期产品成本负担的材料费用支出一次全部列作本期成本项目;(3)将对外投资的支出记入成本、费用项目中;(4)将应属于成本项目的费用支出列入其他支出中;(5)将应由福利费开支的费用列入成本项目;(6)将回收的废料收集起来,不去冲减当月的领料数,而作为账外物资处理。

    对于制造费用,常见的现象可归纳如下:(1)将不属于制造费用内容的支出列作制造费用。如将不属于成本开支范围的在建工程的人工费,在工资费用分配时记入制造费用核算;(2)将属于期间费用的指出列作制造费用,如车间工人外出学习的培训费,错列入制造费用;(3)将不属于当月列支的费用列入当月制造费用,如10月份支付的冬季取暖费,一次全部列入当月的制造费用;(4)将属于制造费用列支的费用未列作制造费用,如将车间的大修理费列入在建工程;(5)任意提高费用开支标准,加大成本的制造费用项目,如用缩短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或扩大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范围来提高折旧率,以提高制造费用,加大产品成本。

    对于在产品成本,常见的现象可归纳如下:(1)将不属于在产品成本的费用,记入在产品成本;(2)将属于在产品成本的费用,不记入在产品成本;(3)公司、企业在完工产品与在产品费用分配方法选择上,不应采用在产品按定额成本计价法;(4)将在产品的完工程度有意估计过低;(5)虚拟在产品数量,增加在产品的成本。

    对于产成品成本,常见的现象可归纳如下:(1)在产成品成本核算中,有意加大产成品成本;(2)公司、企业把新开发的产品试制费,计入到产成品的成本中,加大产成品成本;(3)公司、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在生产主要产品的同时,会有副产品产出,但公司、企业不采用分类法进行产品成本核算,将副产品作为账外物资,将生产过程中的费用全部记入主要产品成本,加大了产成品的成本;(4)在成品成本核算中,对应该记入产成品的费用,因采用不合理的产成品成本核算方法,没能记入产成品成本;(5)没有正确划分各种产成品之间的费用界限,人为地使用一些产品成本高,一些产品成本低。

    费用、成本不实,将会导致公司、企业经营成果不实。而且,费用、成本核算不准确,往往伴随着资产核算的不准确,又歪曲了公司、企业的财务状况。为了真实地反映公司、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条第3项规定,禁止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四、禁止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利润作为公司、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是公司、企业经济效益的体现,不但涉及到公司、企业经营管理业绩的考核,更关系到企业投资者的利润,同时利润还是所得税的计税依据,直接影响到国家的税收利益。收入、费用确定以后,就可以据以计算利润,利润的计算是会计资料使用者最为关心的。公司、企业只有最大限度地获得利润,才能为国家积累资金,促进社会生产的发展,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利润水平不但反映了公司、企业的盈利水平,而且反映了公司、企业对整个社会的贡献。公司、企业取得的利润,应当按规定进行分配。利润的分配过程和结果,不仅关系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护,而且还关系到公司、企业能否长期、稳定地发展。可见,正确计算和分配利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公司、企业计算利润其实取决于收入的确认和费用、成本的确认。只要收入数据和费用成本数据真实准确,计算出来的利润就是真实可靠的,除非发生计算错误,因此光是利润计算问题并不是很大。至于利润分配,则相对复杂些。公司、企业可以分配的利润包括本年实现的净利润和年初未分配利润。分配时,首先应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其次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最后才是向投资者分配利润,这种利润分配程序,公司、企业不得随意改变。

    实际工作中,对于利润形成,常见的问题如下:(1)形成利润的各损益类账户核算内容、期末余额不正确、不合规;(2)年末损益类账户未如实结转“本年利润”账户,而留有不应有的余额;(3)“其他业务支出”科目的结转不正确;(4)本年利润的形成包含其他非利润的形成因素;(5)各月净利润的计算不正确。

    对于利润分配,常见的问题如下:(1)利润分配顺序不正确;(2)法定盈余公积金的提取金额不正确;(3)亏损弥补不正确;(4)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不真实、不正确;(5)股份有限公司股利发放不合规。

    为了保证利润及其分配数据的准确性,本条第4项规定,禁止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五、禁止有违反国家的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国家统一制定有关公司、企业的会计制度,主要是为了规范公司、企业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准确,保证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除了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利润等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作出了具体规定以外,还对账户的设置、财务会计报告的项目和格式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公司、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在认真执行本法有关规定的同时,认真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并不是会计核算工作的全部。如果公司、企业有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同样会造成会计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例如,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编制现金流量表的难度比较大,有的公司、企业就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随随便便地将现金流量表凑平了事。这种做法,使得现金流量表上的数字背离了现实情况,导致会计资料使用者在分析公司、企业的不多见流量时产生误解,决策时就可能发生错误。又如,有的公司、企业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于不顾,擅自按照自己的核算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使得对外提供的会计资料缺乏可比性。这些行为都严重违反了本法的规定。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公司、企业会计资料失真等问题,切实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增加会计信息透明度,本法规定,除了不能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方面的规定以外,公司、企业也不能有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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