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客户端内容 » 问题答疑 » 会计问答 » 财务管理 » 正文
客户端内容

会计法第二十四条(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法律适用)释解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7  浏览次数:508
核心提示: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除应当遵守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章规定。  【释解】  本条是关于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

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除应当遵守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章规定。

  【释解】

  本条是关于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法律适用的规定。

  一、公司、企业会计核算概述

  公司、企业会计核算是整个会计核算体系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与其他单位的会计核算相比,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企业的经济活动在本质上与其他单位不同

  公司、企业的营利性是其与行政、事业、预算单位的本质区别。这些非盈利单位的大部分资金来自于国家拨给的经费,或以前的经费结余,即使日常业务活动中有一部分收入,也被用于抵补单位的支出,而不以盈利为目的。

  2、公司、企业在会计核算上有别于其他单位

  由于经济和业务活动的目标不同,相应地造成公司、企业会计目标和非盈利单位会计核算目的的不同。比如,政府机关每年的经费来源是国家财政预算,会计核算的主要目的在于真实、可靠地反映国家预算经费的拨入、使用和结余情况。而公司、企业会计核算中,不但要正确地反映公司、企业的财务状况,如在年末有多少资产、是哪些资产,有多少负债、是些什么样的负债;有多少净资产、是哪些项目;同时还要反映公司、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如实现了多少利润,主营业务利润多少,其他业务利润多少,投资收益多少,净利润多少,等等;此外,还要反映公司、企业在该会计期间的现金流量情况,如现金流入了多少、是些什么内容,现金流出了多少,是些什么内容,流入流出相抵后的净流量多少。这些会计核算内容,是和非盈利单位的会计核算有很大不同的。

  公司、企业会计的基本任务,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1、全面、真实、及时地反映公司、企业的经济活动

  公司、企业会计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企业一切经济活动的管理都要借助会计运用价值形式,全面、真实、及时地核算各项资产、负债和权益的增减变动、正确计算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等经济情况,以使提供的会计信息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各方了解公司、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

  全面,就是要求对公司、企业的经济业务进行全面的、系统的、连续的会计核算与监督。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做到应该反映的经济业务不遗漏,全部会计事项均应记录、审核、填制凭证和登记入账。真实,就是要求会计核算应当以公司、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公司、企业的经济活动、财务收支和经营成果,不准歪曲事实,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及时,就是要求按时记录会计信息,按时完成记账、算账和报账等会计工作,以保证会计核算的有效性。

  2、加强经济核算、厉行节约,提高经济效益

  公司、企业会计在加强经济核算、厉行节约、提高经济效益方面,负有重要任务。 财.税富智

  实行经济核算,讲求经济效益是公司、企业经营的客观要求。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公司、企业生产商品的劳动消耗,必须低于社会平均必要劳动量,只有生产经营活动的投入小于产出,才能用最小的耗费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价值规律对公司、企业经济活动的这一要求,在管理上主要是通过会计核算与监督来实现的。会计核算与监督,一方面对产品、质量、原料消耗、人工、机器检修和成本、收入等指标进行经济核算,比较收支,计算盈亏,监督公司、企业各部门合理地使用人力、物力和财力;另一方面揭露公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公司、企业以尽可能少的资产投入和尽可能低的耗费,生产出尽可能多和尽可能好的产品,并且以尽可能快的速度实现销售,提高公司、企业经济效益。

  厉行节约,增收节支,是加快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客观要求,勤俭办企业、勤俭办一切事业是公司、企业经营管理必须遵循的方针。因此,公司、企业的生产经营,必须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合理、节约地使用人力、物力和财力。通过会计核算和监督对公司、企业再生产过程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和经营成果,及时审核、记录和核算,定期进行比较分析,查明超支或节约以及形成亏损的原因,以便挖掘增产节约,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的潜力。

  3、贯彻执行财经法规、维护财经纪律

  国家为了实现对宏观经济的有效管理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制定的一系列财政经济方针、政策和法令、制度,是公司、企业从事经济活动的政策依据和法律规范。财经法规、制度中明确规定必须禁止的若干事项,一般称之为财经纪律。财经纪律是财政经济工作必须遵守的纪律,如不准隐瞒财务状况,多计或少计收入、支出、费用或成本;不准扩大成本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不准挤占、挪用、截留、拖欠应当缴纳的税金和其他款项;不准巧立名目虚报冒领;不准隐瞒、私分公共财产等等。财经纪律是国家针对财政经济工作在不同时期存在的问题所做的规定,公司、企业必须严格遵守,认真执行,才能保证国家财经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的贯彻执行。

  公司、企业的经济活动既是扩大再生产过程,又是贯彻执行财经方针、政策、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过程。因此,公司、企业会计在核算公司、企业经济活动的同时,必须加强会计监督、严格审核各项经济业务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反国家方针政策和财经纪律有情况。对违犯法律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必须及时揭露,坚决制止,以保证国家方针政策和法令、制度的贯彻执行。公司、企业会计要把贯彻执行财经法规,维护财经纪律作为一项重要任务。

  4、加强财产物资管理,保护公司、企业资产安全完整

  公司、企业资产是公司、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它是公司、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保护好企业资产,不仅是保证公司、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而且是维护社会主义所有制,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需要。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种经济制度不同于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我国的行业企业是以国有企业为主体,国有企业的资产属于全民所有,是社会主义的全民财产。因此,保护国有企业资产,维护全民所有制是管理社会主义企业的一项基本要求,也是行业会计担负的重要任务。

  二、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法律适用

  本条规定:“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除应当遵守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章规定。”由此可见,公司、企业的会计核算既要适用本法第三章的规定,又要适用第二章的规定。本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因此,本法第二章关于会计核算的规定适用于以上各个单位,当然也适用于公司、企业。但公司、企业的会计核算又有其自身的特点,因此,本法专设一章对公司、企业的会计核算作了特别规定。所谓特别规定,是指针对公司、企业的特点作的专门规定,只适用于公司、企业所进行的会计核算,公司、企业之外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所进行的会计核算不适用本章的规定,而适用第二章的规定。

  (一)适用本法第2章的规定

  1、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的适用

  本法第二章第9条规定,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是,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2、会计核算的基本内容的适用

  本法第二章第10条规定,会计核算的基本内容是,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资本、基金的增减;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3、会计核算的会计年度的适用

  本法第二章第11条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4、会计核算的记账本位币的适用

  本法第二章第12条的规定,会计核算的记账本位币原则上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5、会计核算中会计资料要求的适用

  本法第二章第13条规定,会计核算中的会计资料的要求是: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6、会计核算中会计凭证要求的适用

  本法第二章第14条的规定,会计核算中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的要求是:(1)办理本法第10条规定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3)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4)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7、会计核算中会计账簿要求的适用

  本法第二章第15条、第16条和第17条的规定,会计核算中会计账簿的要求是:(1)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2)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3)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内容相符。

  8、会计核算中会计处理方法要求的适用

  本法第二章第18条规定,会计核算中会计处理方法的要求为: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9、会计核算中或有事项要求的适用

  本法第二章第19条规定,会计核算中或有事项的要求是: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10、会计核算中财务会计报告要求的适用

  本法第二章第20条、第21条规定,会计核算中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为:(1)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2)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11、会计核算中会计记录文字要求的适用

  本法第二章第22条规定,会计核算中会计记录文字的要求是: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12、会计核算中会计档案要求的适用

  本法第二章第23条的规定,会计核算中会计档案的要求是: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适用本章的规定

  1、会计核算中经济业务事项的确认、计量和记录的适用

  本法第25条的规定,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

  2、会计核算中禁止的行为

  根据本法第26条的规定,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收益;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 客户端内容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