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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第二十二条(会计记录文字)释解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7  浏览次数:578
核心提示: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释解】

  本条是关于会计记录文字的规定。

  会计记录的文字是指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的会计方法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中登记业务事项时所使用的文字。会计资料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信息资料,对政府有关经济管理部门、监督部门以及投资人、债权人等的管理和决策,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使用价值。而这种使用价值要得到实现,除了要求其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等方面,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之外,还要求作为会计信息的载体,即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能够为大多数的使用者所熟悉和使用,也就是说会计记录的文字必须是一种通用的文字,否则会计资料的使用者很难了解会计资料的内容,也就起不到信息作用。因此,本条对会计记录的文字方面提出了要求,作出了规定。

  一、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办理会计事务,其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会计记录所使用的文字,是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表述各种会计记录、会计资料的重要媒介,对会计人员准确、充分地记录会计资料,会计资料使用者全面、细致地了解会计资料所表述的经济内涵等,起着重要的辅助作用。会计资料作为一种商业语言和社会资源,必须规范统一,而对会计资料起辅助说明作用的会计记录文字也必须通行,为广大会计资料使用者所熟知。在我国,中文是法定的官方语言文字,有广泛的适应性。因此,本条规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二、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同时,我国宪法还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根据宪法的规定,针对我国民族自治的特点,本条规定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由此可见,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的文字也应当使用中文,这是一项普遍性的要求,也是为了便于政府有关部门、投资人、债权人等使用民族自治地方的会计资料,了解会计信息。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的文字在遵循使用中文的普遍原则的同时,可以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这主要是考虑到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还存在着五个少数民族自治区,以及一些自治州、县等,因此,在民族地方应当允许使用通用的民族文字。

  三、在我国境内的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另外一种外国文字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从事生产经营的规模、范围和领域不断扩大,为了满足国内各方面了解和利用这些企业和组织会计信息的需要,同时适应其向自己国家提供会计信息的需要,本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的文字在必须使用中文的前提下,允许使用一种外国文字。由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有关外国组织根据自身具体情况确定。本条所称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国境内共同举办的企业。二者所不同的是,合资经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中国法人,中外合营以各自认缴的出资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属于股权式合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组织。由合作双方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属于契约式合营。外资企业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本条所称,外国企业,是指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其他外国组织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国设立的有关机构,如办事处、代表处、联络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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