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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第十八条(会计处理方法)释解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7  浏览次数:438
核心提示: 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

       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释解】

  本条是关于会计处理方法的规定。

  一、会计处理方法的确定

  会计处理方法,指的是单位对经济业务事项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方法。具体包括会计确认方法、会计计量方法、会计记录方法和会计报告方法。

  会计确认方法是指确定一项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应纳入以及应该纳入哪个会计项目的方法。例如,确认收入时,虽然必须遵守实现原则这个总的原则,但具体到不同的销售和信用方式,确认销售收入实现的时点就不一样。

  会计计量方法是指确定一项经济业务事项对应纳入的会计项目产生影响的数量的方法。例如,存货计价方法、固定资产计价方法、产品成本计算方法等,这些方法也有一个选择的问题。

  会计记录方法是指将经济业务事项记载到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之中的方法。它涉及到审核和编制会计凭证的方法、登记账簿的方法、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的组合方法(即会计核算形式)等。

  会计报告方法是指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方法。

  由于经济业务的复杂性和多样化,一些经济业务可以有多种会计处理方法。例如,关于存货的计价的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后进先出法、个别计价法等;关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关于外币折算方法、有汇率法、时态法等;关于收入的确认方法,有建造完成合同法、完工百分比法等;关于坏账计算方法,有直接转销法、备抵法等。这些核算方法都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可行性,适用不同单位的具体情况,这就为各单位在会计处理方法上提供了一定的选择余地,单位可以选择适合自己情况的会计处理方法,当然这种选择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会计处理方法选定后的一贯性原则

  本条规定:“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一贯性原则,是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之一,各单位在会计核算中,必须坚持一贯性原则,以保证会计资料的质量。一贯性原则主要是为了使同一单位不同会计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可比性。其基本含义是:在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经济业务事项时所采用的情况下,针对一项经济业务事项,在会计处理上有许多可供选择的方法。由于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的不同,据此计算出来的会计资料也会存在差异,产生不同的经济结果,使不同时期的核算结果缺乏可比性。

  因此,在会计核算中坚持一贯性原则,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使用价值,便于不同会计期间会计信息的纵向比较。同时,一贯性原则还可以制约和防止单位通过会计处理方法的变更,在会计核算上弄虚作假。因此,强调会计核算的一贯性原则,对于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具有重要意义。所以,本条首先规定各单位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

  三、会计处理方法的变更

  本条规定:“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由此可见,一贯性原则并不是绝对的,在特定条件下也允许单位变更会计程序和会计处理方法。

  单位选择会计处理方法,是根据业务当时所处的特定经济环境以及某类业务的实际情况作出的。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当继续采用原来的会计处理方法不能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时,就需要改变会计处理方法。一般而言,单位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主要情形是:(1)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后,能够使单位所提供的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信息更加可靠、更为相关。(2)国家的会计制度发生了变化,比如制定了新的储制度,根据新会计制度的要求,单位需要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等。根据本条规定,允许单位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前提是“确有必要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

  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采用追溯调整法和未来适用法。追溯调整法是指单位对某项交易或者事项变更会计处理方法时,如同该交易或事项初次发生时就开始采用新的会计处理方法,并以此对相关项目进行调整,即应当计算会计处理方法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并相应调整变更年度的期初留存收益以及会计报表的相关项目。未来适用法是指单位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处理方法时,新的会计处理方法适用于变更当期及未来期间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即不计算会计处理方法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也不必调整变更当年期初的留存收益,只在变更当年采用新会计处理方法。根据披露要求,企业应当计算确定会计处理方法变更对当期净利润的影响数。
 
  根据本条规定,单位对变更会计处理方法时,应当将变更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储报告中说明。一般来讲,单位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具体说明以下主要内容:

  1、会计处理方法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包括对会计处理方法变更的阐述、会计处理方法变更的日期、变更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变更后采用的新会计处理方法以及为什么要对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变更。

  2、会计处理方法变更的影响数:包括采用追溯调整法时会计处理方法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会计处理方法变更对当期以及比较会计报表所列其他各项净损益的影响金额。

  3、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包括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以及会计处理方法变更对当期经营成果的影响金额。

  本条要求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会计处理方法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目的是使财务会计报告的使用者一目了然,及时了解和掌握单位会计核算的情况,便于从不同会计处理方法的角度,综合分析、比较单位不同时期会计核算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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