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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第十九条(或有事项)释解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7  浏览次数:603
位提供债务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

  4、其他或有负债(不包括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

  或有资产一般不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但或有资产很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时,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形成的原因;如果能够预计其产生的财务影响,还应当作相应披露。在涉及未决诉讼、仲裁的情况下,按规定如果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预期会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则企业无需披露这些信息,但应披露未决诉讼、仲裁的形成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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