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文件规定,对购房单位和个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明确如下: 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