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的规定:
“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因此,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城建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国发[1985]19号)